主官之下,是规模二百余人的县吏员和村吏,以及规模从一百到三百不等的兵马司员。
县吏主要在县衙的各房科中办事,处理案牍文移事务。
村吏主要就是在村镇上担任镇长、里长、粮长等职位的吏员,主要负责收税和招工修建和人口统计等事务。
兵马司员主要负责城内捕盗,巡视街道,以及巡视城外官道等事务。
朝廷将五人以下规定为盗,五人以上规定为匪。
盗由兵马司处理,匪由军队出面,分工明确。
在县衙大堂两侧,衙门会设有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房,政务较为冗杂的县还从中分出粮科、马科等。
此外县中的官学、巡检司、税课局、递运所、水马驿、河泊所、仓库、闸坝等机构均设有吏。
吏员在公务执行中的地位十分重要,而大明朝以主官决策,吏员执行。
大量的刑名、钱谷、行移文书等工作是依靠吏员来完成的,自然这也给了吏员作弊弄权的空间。
由于许多具体的行政事务实际上是由吏员负责实施的,因而一旦出现问题,也首先以吏员是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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