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奸罪在后世只是道德问题,不属于法律问题。
但是在大明可是法律问题,除允许本夫捉奸(《问刑条律》刑律二人命)外,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。(《明律集解附例》九·刑律一,人命“杀死奸夫”)。而通奸的处罚:“无夫奸杖八十,有夫奸杖九十。”
全旭的新朝,并没有学着后世认为通奸无罪,而是修改了部分法律,比如说,在杖刑行,需要裸衣,这一条被废除。
面对刘俊等人喊打喊杀,刘理顺也自知理亏,杀死奸夫,那么刘俊无罪,而刘理顺则无处伸冤。
当然,这是在全旭的新朝,如果在朱氏大明,真是出了这事,肯定会官官相护,根本就没有人受理此案,凡事不绝对,如果有人想对付刘理顺,也会顺水推舟。
刘理顺无奈之下就只好花钱消灾。
刘俊拿着刘理顺的全部家财,约一百多两银子,带着刘李氏与其子离去。
刘理顺前往皇家学院上班,他准备继续宣扬他的政见,结果连大门都没有进去,“抱歉,你不能进去?”
刘理顺非常生气,他指着自己的脸道:“你看清楚,本官乃皇家学院教谕!”
“从今天开始,你已经不是了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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